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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: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请查收!

时间:2024-04-12 09:28:56
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明确有关税费政策。

 

1、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

的部分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。

 

2、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“六税两费”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

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。

 

3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

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%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,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 

相关提示

《公告》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,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
《公告》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相关税款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,不再追溯享受。
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)及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)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。

 

国家开展多轮减税降费,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,是一份重要的红利。但是,在企业财税管理方面,政策的复杂性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尤其不容易理解,财贸ERP软件作为一种数字化工具,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财务管理者了解财税政策,以省时、省力的方式承担财税管理各种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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